全校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鲁政办字[2013]80号)文件精神,我校于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已经办理了首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售房工作。因前期部分职工因种种原因没有申报,经请示省直主管部门,根据省直房改办的补办通知,对至今尚未办理的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职工,凡是符合80号文件政策规定的,在职工本人同意交纳利息的前提下,可继续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办。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含离退休);
2、按照学校住房分配政策分得房改房,符合《山东大学腾空房分配方案》(山大后字[2006]20号)(见附件1)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3、有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改房,且每套均为1998年1月1日前竣工。
符合以上条件的教职工可以申报。
二、基本原则
1、1998年以后竣工建成的房改房,以及省清房办批准按房改政策处理的新建房改房,仍按省直房改换购住房政策执行,以旧换新,不准形成两套住房。
2、我校职工由于个人不执行学校分房政策等原因形成的两套房,学校不予认可,不予办理售房手续。
3、对鲁政办字[2013]80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以确定的问题,由学校房改办请示省直房改主管部门,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解释和答复为准。
三、工作程序
1、职工个人申报
(1)需填写的表格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下载并填写《省直职工购买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5份、《拟购买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人员公示表》(附件3)一式5份,并按要求加盖配偶单位公章。纸质表格递交本单位,附件2、附件3电子版由各单位汇总后统一发送至房改办邮箱:fanggaiban@sdu.edu.cn。
(2)需提交的材料
①两套住房中若校外住房已参加房改,参加山东省房改的需提供《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复印件3份;参加济南市房改的需提供《济南市居民购房申请表》复印件3份,如济南市清房办已加价出售的还需提交清房办《清房购房加价计算表》;已办理房产证的同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1份;校外房未参改的,需提供房屋评估报告和竣工报告。
②两套房形成原因的情况说明书一份、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2006年参加腾空房分配且另一套住房为校外房的,需由校外房产权单位开具校外房分配时间的证明。
职工个人需提交的所有纸质材料请交到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学校人事部审核、盖章后,于2015年11月10日前报学校房改办公室(中心校区文史楼330房间);同时报送《单位职工购买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2、学校成立由纪委、人事部、房改办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填写的《省直职工购买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申请书》进行审查。
3、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4、公示无异议,学校将材料汇总,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5、省直房改办对审批合格的职工住房进行评估,办理售房相关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在单位每一位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并组织填写申报。
(二)有关教职工要认真领会鲁政办字[2013]80号文件精神(见附件1)及本通知要求,相关问题可向学校房改办咨询,咨询电话:(883)69228。
(三)校内外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房改房的教职工,如此次不申报,依据鲁政办字[2015]130号文件规定,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买机会,以后不再办理。
(四)2002年已经省清房办批准购买的超面积两套房,不在本次申报范围之内。
(五)根据省直房改办通知要求,本次办理的两套房,自今年9月1日起收取利息(利息由省财政厅计算和收取)。单位要在职工同意交纳利息的前提下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备注:各单位如需要《关于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鲁政办字[2013]80号)文件和鲁政办字[2015]130号文件,请至房改办公室文史楼330室借阅。
附件1:《山东大学关于腾空房分配方案》(山大后字[2006] 20号)
附件2:《省直职工购买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申请书》
附件3:《拟购买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人员公示表》
附件4:《单位职工购买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申报情况汇总表》
山东大学房改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