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与历城地税局沟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在职教职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具体规定见附件1、2),可按照《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00元/月。
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职工,应当及时向财务部工薪科提供身份证、保单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工薪科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工薪科。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请教职工详见财税【2017】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文件。
咨询电话:64452 财务部工薪科
山东大学财务部
2017-6-30
【阅读量:693】